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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誉歼孝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改枣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庆稿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会员制旅游传销一般多久会崩盘

有这么一个传销骗局在2016年9月份就已经崩盘。但令人意外的是,该传销骗局崩盘以后,却能死灰复燃,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竟让数百人群众深陷其中。这个传销就是“大名鼎鼎”的“LCF项目”,即“平安116系统”。

近日,两起“LCF项目”特大网络传销案在新沂市法院和菏泽市定陶区法院宣判,35名传销骨干分别获刑。至案发,上述两起传销组织,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100余万人,涉案金额7亿元以上。

“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传销

骗了70余万人4.8亿元

2016年6月份,刘某杰参加刘福江创建的“LCF”网络平台项目,并担任该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同年10月份,刘某杰聚集部分“LCF”会员继续建立分享群,拉人员组织培训、考核。

2017年4月,刘某杰、王某发决定发起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制定A“三网循环”模式,共同确定了分享金的组成、赠送项链、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及爱心基金等运行规则。

王某发并提议并注册了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拉人进群,以投资680元或580元的报单款取得点位,进而在“报单厅”排队获得奖励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并用该公司的公户收取部分传销资金。

“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共设置六大报单厅,各报单厅设有大区经理、大区负责人、大区总监、群主等职务,以参加者支付报单款取得点位进而在本报单厅排队获得奖励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报单款,引诱他人参加并继续发展会员。

2018年3月,新沂市公安局破获“中国物联庆轿网分享经济平台”特大网络传销案。先后将刘某杰、王某发等传销头目抓获归案。

至案发,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70余万人,涉案金额4.8亿元。

“罗斯柴尔德中国物联网”传销

骗了近30万人2亿余元

2016年,孙某栓参加刘福江创建的“LCF”网络平台项目,并担任该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7年物埋初,孙某栓为了攫取非法利益,通过租赁服务器、制作宣传网站,虚构“罗斯柴尔德家族中国物联网”项目,制定“三网循环”模式,并虚构罗斯柴尔德家族客服的身份,通过拉人进群,以投资770元的报单款取得点位排队获得奖励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

之后,孙某栓聚集部分“LCF项目”会员程某等5人,将全国划分为华南、华北、华东、华西、华中五个个大区,并由程某等5人分别担任“大区经理”发展会员,收取报单费。

“罗斯柴尔德家族中国物联网”同样设有大区经理、大区负责人、大区总监、讲师、群主等职务。以投资770元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并发展下线就获得数十万元的回报,到一定的时间还可以获得210万分红提现为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

实际上,孙某栓根本无法兑现上述承诺,先后两次延迟提现,延缓崩盘时间。

2018年2月份,菏泽市公安局破获“罗斯柴尔德家族中国物联网”特大网络传销案。先后将孙某栓等18名传销头目抓获归案。

“LCF项目”崩盘三年之久

为何还能让数百万人深陷其中

鹰鉴在另外一份判决书中看到,“LCF项目”资金盘,实际上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崩盘。据刘某杰的供述,“LCF项目”创始人是刘福江。2016年9月7日,刘福江突然关闭“LCF项目”的网站系统,并消失了。

刘某杰还供述,誉蚂肆“当时各大区经理相信刘福江会回来带领大家的,我就在群里带着五六个大区经理培训,培养大家的忠诚度,打造团队,等刘福江回来。直到2017年3月份,也没有刘福江的消息,这是我们就散了。”

鹰鉴了解到,目前还没有被查处的“LCF项目”资金盘还有多个。他们均对外宣称,发展的会员都已经超过千万名。虽然极大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但也应该有数百万名。那么,早已崩盘三年之久的传销骗局,为何还能大行其道的让数百万人深陷其中的呢?

实际上,这和人的本性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人的本性就是贪婪自私的。据刘某杰供述,“我和王某发没有实体生意做,刚好‘LCF项目’平台刚关闭,下面的团队人员还没有发现,我们就想依靠团队,自己做个平台赚钱。”

而孙某栓被抓后同样供述,“他当年也是被传销骗得几乎一无所有,但被传销洗脑后一直坚信这种模式能让自己发家致富。刚开始的时候,每天晚上回到住处,拿着手机翻看转账记录都非常兴奋,到后来,经常对着家里的数百万现金,思索该怎么去花。”

多名被骗者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均称,他们都是被网友拉进“LCF物联网”的群里面的,群里面经常有人发布关于“LCF物联网”的资料和招聘各层次管理人员的信息,说中国马上要发行虚拟货币,名称就叫LCF虚拟货币,是专门为中国百姓量身打造的致富平台,要让七亿人成为”中产阶级”,并鼓励大家早加入,赚取第一桶金。先期进入的会员赠送3000积分,积分可以换‘LCF币’,等‘LCF币’发行上市就可以兑换现金。另外,再交680元进入“三网循环”系统,出局还能拿到30多万元的分红。

实际上,在社会上类似上述的诈骗活动,就有利用中老年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贪婪的心理。大部分中老年人并不刷新闻和看报纸,所以对相关部门的预警并不知道。

另外, 随着区块链概念的火热,不乏一些中老年人,在对区块链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将眼光投向了数字货币中,盲目相信骗子的天花乱坠的承诺,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甚至也有人意识到可能是骗局,仍抱着侥幸心理,想火中取栗。

鹰鉴提醒广大中老年人,投资伴有风险,想要高收益必然要承受高风险。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要注意学习相关知识。切勿盲目跟从,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掉入各类诈骗陷阱。

物联网数字货币!

当然是假的!

【警惕!最新骗局】解密“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中心”真相

据财新获悉,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运行,近期将成立研发中心持续完善;春节后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正式挂牌。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央行将成为首个发行数字货币并开展真实应用的中央银行,并率先探索了区块链的实际应用。该项目的落地是由央行牵头并自主创新研发的重大金融科技成果。此举显示中国央行紧跟金融科技的国际前沿趋势,力求把握对金融科技应用的前瞻性和控制力、探索实践前沿金融服务的决心和努力。央行表示会在官方网上公开数字货币研发人才,对此是非常重视的。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越是正规的、专业的新鲜事物一定是交给专业的人才来运作。

财新网:央行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测试成功

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用于支撑央行数字货币运行的底层基础设施。

数字货币:由央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

数字货币发行库:人民银行在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上存放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基金的数据库。

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库: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可以在本地也可以在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上。

数字货币数字钱包:指在流通市场上个人租源或单位用户使用央行数字货币的客户端,此钱包可以基于硬件也可以基于软件。

认证中心:央行对央行数字货币机构及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集中管理。

登记中心:记录央行数字货币及对应用户身份,完成权属登记;记录流水,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全过程登记。

大数据分析中心:反洗钱、支付行为分析、监管调控指标分析等。

新快报:央行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

然而,越是好事,越会有骗子钻空子去做一些违法的事,那么最新的手段来了....

最近在微信群陆续出现,传销诈骗人员假借央行的名义、国家的名义(田茂国,马云, 中央七部委赵刚,国务院国资委龙云臻),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中心】在各大微信群发布一些央行数字货币官方的交流会,在电视台宣传上的一些视频,以冒充的手段去专门骗不懂互联网、物联网、数字货币的老年人,利用他们对其身边的亲人、朋友...获取大量的个人信息,每个人要求拉上200人即可当“群主”“大区经理”“大区总监”“讲师”...的职位。

在如下弊轮态政府组织的官方网站查询,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局】【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中心】!骗局不攻自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网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协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这很明显是针对50-60岁几乎没有互联网经验的没文化又想发财的中老年人的而设计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骗局。主要利用庞氏金融诈骗手段或者传销方式进行疯狂的洗脑,最后圈钱关网闪人。

这个骗局在我们看来漏洞百出,忽悠的没文化的人是深信不疑,主要是被严重洗脑。让填写详细个人信息注册领积分,还让发展下线,理由是即便是不赚钱对你也没有任何损失。可笑的是物联网、数字货币跟出卖个人信息和发展下线出卖别人个人信息注册会员送积分一点关系也没有,能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硬牵在一起,以便为拙劣的骗局正名。

还打着国家领导人及知名企业家的名号衬托,把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名人跟名不见经传没有丝毫征兆就冒出来的骗子田茂国放在一起。还谎称中国成立了数字货币二十四局等等桐如笑掉大牙的忽悠话术。这种利用没文化中老年人对当下新兴热词不了解且急于发财的心理敛财敛财着实可恨。

LCF物联网诈骗手法(冒用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家族名义的诈骗项目,实际与罗斯柴尔德家族毫无关系):主要利用微信进行疯狂建群 疯狂拉人 循环洗脑 择优换群(洗脑成功)换群圈钱(收费名目特别多:原始股、公司高管、高收益分红等等)

具体内容参考知乎网御景律师的解密“LCF”真相

不知道您是否看的懂,这是网络平台后台状态一种。他可以变化很多域名,如果这个被曝光,可能很难再看到,但换汤不换药,只要您有慧眼一定会发现都基本差不多域名顺序。

这就是所谓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在美国开服务器,收取钱财后,关闭跑路。

同域名,服务器在美国,毋庸置疑的电信诈骗。

这个是田茂国网上宣传信息。请各位“善良的爸妈”提高警惕。无论是你现在是观望还是已经被“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洗脑都要认真阅读,他将会帮助你走出骗局,以免陷入传销骗局、骗光你多年攒下的积蓄和多年的声望。如果你还是确认不了“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是否是骗局,你一定要去咨询一下好朋友、律师、公安、政府、新闻媒体、记者、网络咨询(网络律师)等,你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极其邪恶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诈骗组织,现在正在以超惊人的速度发展,每天都有大量你的亲人、朋友等,被拉进“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组织,他们主要诱骗对象是对互联网和物联网不太懂的、家庭妇女、中年男子等,年轻人懂得多,这样的骗局一看就明白。通过“国家”的旗号,拉人头配岗位等诱惑无知人员加入组织并不停的发展下线来换得所谓的积分。进群以后通过文字、讲课、语音分享等轮换不停的进行洗脑,最后会迷惑正常人的思维,然后进行诈骗。他们招聘了一些不懂物联网的人帮他们打造市场大数据,搭建中国物联网基本框架?不管是不是年轻人,有没有现代化的思想,至少我们始终知道中国有句古话叫“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些不劳而获、不用投资却坐拿高回报的好事其实都是陷阱。不止“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项目,各种类似“庞氏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了解骗局的共性,保持理智,不要被高回报蒙蔽了双眼才是正道。“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符合传销定义:通过人传人互相拉的方式来达至销售或者投资的市场模式。

网友揭露田茂国其人其事2017.4.5(语音文件)

比如物联网数字货币/民族大业(慈善伟业)微信群诈骗骨干【汪素兰】【蔡永明】【薛根娣】【杜开菊】【刘燕飞】【王菊芳】【田根敏】【李秋琼】【傅云娟】【孙青】【王艳艳】【曲丰涛】【李美霞】【吴菊珍】【林百荷】【李建华】【许涛】【李迎春】等人费尽心机创建的【A向雷锋学习群】【精准扶贫发工资群】【十大区B336 51群】【汪素兰蔡永明新项目报单群】【上海学习雷锋核心群】【齐心协力互助群】【上海薛根娣团队】【学习群(上海)】【正能量605群】【慈善128群-1】【2128大队4支队158群】【慈善爱和谐-87群】【物联网133-9群】【三局68区172群中国物理网数字货币】【物联网独立特区 钱帅16】【李建华~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十三群】【林百荷~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群】【AQR大秦金控】(为避免网安打击,不定期换群名)等等资金盘、学习洗脑群,这些诈骗群里均打着爱国主义的幌子鼓吹各种高回报项目(【蔡白萍亚投行项目】,【169元项目】,【958群利国利民项目(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项目)】,【慈善富民(958群51单)统筹司项目表22元补交20元】、【2元李云龙(爱心)中国陈玉英基金会项目】、【10元银根费-958群】、【财政部项目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100元)项目】、【18个新项目电子表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2017.4.9】、【陈玉英20万立卡项目补交17元—李秋琼】、【农行卡10元银根费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 金坛王菊芳  上海薛根娣团队】、【国务院关于国家对有功人士领取福利的通知申报表】、【3平台奖励款表格 2017.3.29】【荷兰众筹项目】、【国际梅协工资发放项目】、【安心基金安家费发放项目】、【中华民族福利基金60元项目】、【光华基金会(20+116元)爱心基金安家费发放项目】、【和谐家园 上海团队 9.9元项目】、【2017年4月25日鸟巢民族资产解冻骨干会议卡费】、【美元解绑 (19667+新报170)项目】、【平台奖励款项目】、【精准扶贫西南四大队37群项目】、【精准扶贫西南四大队38群】、【16元陈玉英项目补交20元税款-958群】、【国务院办公厅精准扶贫摸底调查】、【宁波团队财政部和红十字捐款项目】、【218元项目】、【55元项目】、【668元项目】、【1680元项目】、【郭玉环华东局三丰基金会35+23元项目】、【958民族慈善基金会员上海组】、【958群慈善富民20元项目】、【1000元民生会员证】……等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采取半军事化管理,煽动民族主义情绪,要求每个人把头像背景换红色,要正装照,而且每天早上都有升旗,晚上睡觉还要搞活动,大家还要一块唱歌。除此以外,普通成员不得随意说话、拉人入群。群里的各种所谓高额回报项目报单文档、骨干分子洗脑MP3讲课录音(比如蔡白萍讲话的语音内容,此人冒充南京市副市长和亚投行全国执行总裁2016年12月16日已被民政部曝光)(再比如戚丽华169项目宣导)、PS的国家领导人主持善款发放会议的照片、各类假冒的中央红头文件层出不穷。每晚,还有宣传员组织讲课学习。参与这些群内的活动以外,群里的人还需要签订承诺书,坚决跟从群主,合理运用善款,拒买外国产品、甘愿并承担法律责任。在骗子们的语境里,老人们是在为民族复兴添砖加瓦。骗局不单在经济上给受害的家庭带来了迫害,且有人执迷不悟,甚至威胁和至亲断绝关系,以完成自己的“大业”。性质相当恶劣(类似传销洗脑敛财)!后果非常严重(财产尽失,家庭破裂)!道德极其败坏(利用爱国情怀行骗)!

华东科技区块链(华东科技城)-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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